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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5
来源:哈尔滨财政网
http://www.hrbczj.gov.cn/zwgk/cjdt/7236.htm

我市出台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印发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就市直机关出差审批、差旅费开支标准、财务报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严把审批关。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二、明确开支标准。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行政级别执行不同标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分行政级别执行同一标准。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同的省会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有所不同;到省会城市外的其他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750元,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450元,副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因出差地区不同,按每人每天100元或12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三、强化纪律约束。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财务部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加强内控监督。要求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履行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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