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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发放审批程序
更新时间:2018-07-11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无基本养老金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3、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1、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3、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九区:哈尔滨银行存折;九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审查。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批,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社区(村)居委会。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老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津贴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百岁老人审批工作,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
四、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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