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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扩面高龄津贴发放流程
更新时间:2013-12-19
1、发放范围
具有我市八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至99周岁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申请要件
申请人须出具如下材料:(1)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2)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还需出示原证件及复印件三份;(4)本人在哈尔滨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帐号复印件三份(已有存折或新开立存折均可);(5)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6)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3、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在年满80或90周岁的前2个月,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初审。居(村)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年龄,享受保障和救助类别,征求群众意见,签署初审核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注明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类别,签署审查意见,填报《哈尔滨市高龄津贴明细汇总表》(报电子版),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老龄部门审批;(4)区老龄部门审批。区老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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